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民初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7号。
负责人:李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女,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牛爱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团结路以东、5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夏文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夏文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申请人:孟丽宁,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的银行存款8067954.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的银行存款8067954.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