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3499号
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3号胜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87617827。
代表人:吕义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1856022R。
法定代表人:夏文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夏文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开发区。
被告:孟丽宁,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开发区。
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惠,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06875W。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西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68902663。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红光,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朱会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与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刘晓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35000元、利息86338.8元、罚息16188.53元、复利353.39元(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辩称,该贷款系被告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到期不能偿还,是由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背负的贷款,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先后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现在因公司负担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事实:
1、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为QD20180514003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
2、借贷双方:贷款人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借款人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3、签订时间:2018年5月14日。
4、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4150000元。
5、借款期限:2018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
6、借款用途:以贷还贷。
7、借款利率:年利率为5.22%。罚息利率为执行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还款方式: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回笼账户(开户行:***商村镇银行,账号:6130××××2757)。
9、借款发放:2018年5月15日,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委托支付申请审批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原告将借款4135000元支付至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名称: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商村镇银行,收款人账号:6130××××3638)。同日,原告将借款4135000元划转至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
10、还款情况:借款期限内,被告偿还利息570283.6元(结清了2020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利息86338.8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
二、保证事实:
1、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为QD20180514003001-1、QD20180514003001-2、QD20180514003001-3、QD20180514003001-4、QD20180514003001-5、QD20180514003001-6的《保证合同》6份。
2、保证人名称(姓名):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
3、签订时间:2018年5月14日。
4、担保本金币种及数额:人民币4135000元。
5、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到期(含债权人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两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其他情况:
2018年5月8日,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单位股东会决议,均同意为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信贷业务)以贷还贷,最高金额人民币4150000元,最长期限36个月,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6月19日,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分别在《各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送达地址,承诺该地址作为人民法院向其邮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拒收、或退回的,视为送达。
201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15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项,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企业借款凭证等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述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借款本金4135000元、利息86338.8元(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及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4135000元为基数;复利以86338.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斯太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晔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