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威海中祥模具有限公司与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1758号
原告:威海中祥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礼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威海中祥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威海中祥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地坪材料销售及施工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材料款与人工费11376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642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坪材料销售及施工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为原告位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的工厂进行地坪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人工费与材料款分开结算,材料款先款后货,人工费根据施工进度按比例支付,被告对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负责,工期15天。双方还在协议中对施工方案、结算方式、验收标准、保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即于2017年11月28日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施工的地坪漆产生脱层、起泡现象。2018年1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现场确认,系被告施工工艺不符合标准所致。被告承诺将其已施工的地坪漆全部铲除并重新施工,7天内维修完毕。但在返工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进度极其缓慢,最后以需要回家过年为由全部撤离。原告虽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再未返场施工。原告无奈下只能另行委托他人重新施工。因被告的部分施工不合格,其返工过程中又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并拒绝继续返工,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此不得不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恶意拖欠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此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坪材料销售及施工协议书》对地坪施工的方式内容、施工方案、结算方式、验收标准、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办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纠纷应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曲英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