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建工新村****。
法定代表人卢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div>
负责人董建民,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div>
负责人曹体资,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div>
负责人曹学哲,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div>
负责人吕平新,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div>
负责人吕凤文,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div>
负责人孙建伟,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div>
负责人尹义锋,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郓城县随官屯镇汉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郓城县随官屯镇汉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725ME0749936D)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审判员  徐兴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