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建工新村****。
法定代表人卢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div>
负责人董建民,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div>
负责人曹体资,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div>
负责人曹学哲,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div>
负责人吕平新,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div>
负责人吕凤文,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div>
负责人孙建伟,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div>
负责人尹义锋,该委员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执723号执一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4月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在郓城县汉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未支付工程款2628857.01元及保证金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扣留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汉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未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在郓城县汉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未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