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建工新村****;电话:1508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话:150819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话:150819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话:150819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话:150819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话:1508191****。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话:1502017****。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div>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1194611.1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于2020年04月0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8月24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04月07日经郓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作出(2020)鲁1725执84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李集村民委员会、郓城县随官屯镇中尹村民委员会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03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04月0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194611.13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194611.13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