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3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
法定代表人:卢有红。
被执行人卢有红,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3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40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厉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应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