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3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卢有红。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劳动争议执行一案,西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8年12月29日(2018)豫1323执16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被查询财产。随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6日分别对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并扣划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58元、卢有红银行存款5690元并已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仍无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查封卢有红名下的不动产:东阳集用(1992)第451368号不动产,因房产土地属集体性质,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卢晶涉及案件较多,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现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卢有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