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5执1403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建工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9360705-8。
法定代表人:卢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刘垓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郓城县随官屯镇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车辆信息,但已到达报废年限,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执14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