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和置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德和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财保44号

申请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华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洪塘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0年10月13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徐春霞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