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洪塘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华飞,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驳回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并于2020年9月23日从被执行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划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共计3177418.42元。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