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 解 笔 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财保185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号振华科技大厦A16层。

法定代表人:李敦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迟德龙,男,19667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12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7 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157 900元。(账号:×××,户名:贵阳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 翔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