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追加华港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华港公司变更情况有登记机关登记材料证实,债权债务承担也经过登记公示,神娃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与华港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文登法院依法追加华港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复议申请人华港公司复议申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