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3民初2739号
原告:文登市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镇河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邢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荣,员工。
被告: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温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君模。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市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文登市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