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4-1903。
法定代表人: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系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起飞,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系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温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