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对外供应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市对外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0)文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给付被执行人530000元,余款双方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00)文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