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百年佳程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百年佳程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百年佳程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旺角维多利亚花园23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百年佳程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87081.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通过EMS司法专递形式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3月20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未予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海洋城房产已由另案处置,因涉及房产数目众多,处置周期长,且所得拍卖款需先行支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目前本案尚无法进行清偿,待房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将依法列入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7年6月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情况,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6月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22执1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