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龙泽有与盐源协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铁岭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3民初1114号
原告龙泽有,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住会东县,居民。
被告盐源协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源县大河乡北山村二组9号。
法定代表人:杜述尧,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联系。
被告铁岭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24-3号1-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泽有与被告盐源协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吉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龙泽有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泽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泽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0.00元,减半收取4010.00元由原告龙泽有负担。
审判员解庭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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