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北市区沈剑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恢6号之十一
关于保定市北市区沈剑建材经销处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保定仲裁委员会(2015)保裁字第83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沈剑建材经销处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须知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票、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号有少量存款,对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该银行账户均被多个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对该账户中少量存款无法扣划,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4.对被执行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及保险情况、在保定银行理财存款理财情况、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记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刘长利及刘亮为被执行人,被本院裁定驳回。本院在原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再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申请本院终结(2015)保裁字第8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7.999124万元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申请终结(2015)保裁字第8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唐有才 审判员  李伟仲
书记员  蔡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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