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九里山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林钦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王忠义,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九里山医院向原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8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8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80元,由被告徐州九里山医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0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03月10日、2022年06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3、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22年4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徐州九里山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西路苏三头综合楼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不在该地经营,经询问附近居民、商户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三、2022年06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06月14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
审判员  王平
审判员  孙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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