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晶天宇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780号
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许场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俊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x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
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广通街。
法定代表人:冯琳婷。
被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新街五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原告北京京晶天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王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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