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7017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持开发中心3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046026。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洋
人民陪审员  汝小岭
人民陪审员  康灯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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