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肖文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478万元,到位0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本案截留了被执行人在我院待分配债权,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鸿翔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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