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451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鲁08民终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385478.5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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