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执2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民终32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2500000元等费用给***,因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传唤,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81执2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李仕森
审判员  钟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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