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3执恢737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六时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3执恢737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