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1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19677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