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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开元沃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无(2020)鲁01民辖终51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邹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鹏,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开元沃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康、岳业清,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开元沃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8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双方对争议的管辖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当作为双方处理合同争议的管辖依据。二、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受案范围,本案受理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申请人即总承包人与被申请入即专业分包人,就涉案工程“护栏零星分项”工程的分包合同纠纷。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的是总承包人(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合同也非同一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没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表明像本案这种建筑工程分包关系适用专属管辖。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行管辖。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该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开元沃特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一级案由,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二条载明,工程地点:旅游路以南,旅游南路以北,港兴一路以西,A0路以东。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庆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