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六区1号楼1-202室。
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北路1-3号。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18年1月5日到2018年6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到2018年6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