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东宇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4926号
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16309849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东宇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079134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宇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8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