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9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的申请,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6175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