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十四路以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1756538P。
法定代表人:郝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进,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住所地:东营市海河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三,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系学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郑丽惠
人民陪审员  王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