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0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十四路以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1756538P。
法定代表人:郝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进,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059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银行存款××××元。现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郑丽惠
人民陪审员 王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