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01号之三
反诉原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十四路以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1756538P。
法定代表人:郝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进,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受理反诉。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2878元,由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郑丽惠
人民陪审员 王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