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01号
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胜利工业园十四路以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1756538P。
法定代表人:郝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芹,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进,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众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国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