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光大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光大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媛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