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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坤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执35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金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枣阳市坤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开合,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与枣阳市坤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8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坤创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坤创公司支付监理费XX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XXX元、执行费XX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坤创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4月26日,经枣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坤创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68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