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78594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坤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七方镇大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0BJ0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阳市坤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上诉人武汉江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苏 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