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津港物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财保字第740号
申请人宁夏津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芳,系该公司职员,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应良,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范国旗,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宁夏德瑞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侯春德,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桂兰,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侯春德,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宁夏津港物资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德瑞昇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德瑞昇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