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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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409之1号

原告:中卫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茹,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范国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陈应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卫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7元,减半收取6773.50元,由原告中卫市众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永贤

人民陪审员高博

人民陪审员陈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