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821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系原告的职员。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第26层B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702540。
法定代表人:陈应良。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营业场所河源市东城中片区黄沙大道东边、纬十二路南面广晟中源广场华怡苑5栋1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77937316F。
负责人:游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99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治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