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32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702540,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第26层B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1060282J,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瀛寰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三亚和合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247.52元及利息(以162,464.6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2022年6月12日止;以177,247.5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9324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