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润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9023民初4030号 原告:海南经济特区润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五西路驰天钰园金轩阁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5TMA95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向阳路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69027594904428L。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11号中盐大厦第23层B3房,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7300702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经济特区润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财公司)诉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海通澄迈公司)、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45326元及利息(利息以14532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5日的利息为1490.20元);本息合计146816.20元。2.判令被告富海通公司在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的保全费1254.08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6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富海通澄迈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的海南力迅·美伦科创园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第二条列明劳务施工的范围及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每月10日上报已完成进度,富海通澄迈公司依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结合现场施工进度于每月15日支付劳务费的80%;2.工程完工达成验收前标准,富海通澄迈公司支付至原告劳务费的90%;3.余款在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结算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劳务服务并完成全部合同义务。2023年11月24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对前述消防劳务分包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075093元。2023年12月3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共收款统计表20231129》,双方确认截止2023年12月3日原告共收到被告人工劳务费729767元,且以上劳务费原告均已开具增值税劳务发票。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31日,原告分别收到富海通澄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劳务费各10万元,共20万元。截止2024年1月31日,原告总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为929767元(729767元+200000元),被告拖欠的劳务费为145326元(1075093元-929767元)。2024年1月30日,涉案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富海通澄迈公司按约应在同年3月1日前付清所有劳务费,逾期付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一年期LPR计算。《民法典》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富海通澄迈公司系富海通公司的分支机构,富海通公司应在富海通澄迈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富海通澄迈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被告均未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及农民工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富海通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从工程款扣除:(一)3#楼侧喷尚待安装,侧喷共1221个,依合同约定,配合安装,则每个侧喷安装单价为20元/个。因原告拒绝安装,则每个侧喷聘请他人安装,安装费为35元/个,共计42735元(1221个×35元/个=42735元)。(二)2023年7月12日,3号楼一层加工场地因工人吸烟乱扔烟头引起火灾,被业主罚款2000元;2024年3月26日,3号楼6层喷淋水管爆裂漏水,导致部分房间积水,造成业主损失,被业主罚款5000元;2024年8月26日,3号楼6层喷淋水管长箍错位水管漏水,导致走道积水,吊顶及剪力墙渗水,装修吊顶渗水损坏,造成装修班组及业主损失,被业主罚款10000元,共计罚款17000元。(三)3号楼顶层2台流量开关安装位置距离弯头三通处大于80公分,整改费用2000元(2处,每处整改费1000元)。(四)1号、2号、3号楼每套防火栓箱水带、水枪没有安装,共计351个防火栓箱。安装水带、水枪每个箱需要费用为30元,共计10530元(351个×30元/个=10530元)。(五)3号楼6层喷淋水管卡箍错位水管漏水,修复人工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74265元。罚款17000元业主已明确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出现漏水、渗水,富海通澄迈公司聘请案外人***修复共支付4000元,侧喷外聘工人安装,安装费为每个35元。水箱消防水带和水枪,外聘工人安装,每个安装费用为30元。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结算时,将工程尚待配合安装的3#楼1221个侧喷安装费用42735元,1号楼、2号楼和3号楼共351个消防栓箱水带及水枪安装费用10530元计入,这两项共计53265元(42735元+10530元=53265元)。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结算的工程款为1075093元,扣除这两费用后,实际的工程款为1021828元(1075093元-53265元=1021828元)。富海通澄迈公司已支付了929767元,尚余下的工程款为92061元(1021828元-929767元=92061元)。因原告施工出现缺陷被业主罚款17000元,及富海通澄迈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4000元,富海通澄迈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71061元(92061元-21000元=71061元)。二、原告主张利息的基数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的利息基数应为71061元,而非145326元。三、富海通公司不应承担补充责任。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贵院已冻结了富海通澄迈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中现存的人民币为150326.17元,足以支付案涉工程款71061元,故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富海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于法无据。四、对于原告主张的诉前保全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综上,富海通澄迈公司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全部支持,为此,将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合法合理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证明2021年6月26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富海通澄迈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的海南力迅·美伦科创园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第二条列明劳务施工的范围及价款,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2.《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证明2023年11月24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对前述消防劳务分包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075093元。3.《力讯共收款统计表20231129》,证明2023年12月3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共收款统计表20231129》,双方确认截止2023年12月3日原告共收到被告人工劳务费729767元,且以上劳务费原告均已开具增值税劳务发票。4.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9份,证明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富海通澄迈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电子凭证。5.《催款函》及相应邮寄单,证明2024年4月26日,原告向富海通澄迈公司邮寄《催款函》,要求富海通澄迈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劳务费145326元,富海通澄迈公司于4月27日签收。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2024年1月30日涉案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富海通澄迈公司按约应在同年3月1日前付清所有劳务费,逾期付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两被告共同提交如下证据:1.施工费扣除及罚款统计、罚款通知单三份、收据两张,证明:(1)原告尚有3号楼共1221个侧喷待配合安装;(2)原告尚未完成一号楼、2号楼、3号楼共351个消防栓箱水带和水枪的安装;(3)原告在施工中出现缺陷及发生火灾,被业主共罚款17000元,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4)原告在施工中存在缺陷,被告已为此支付了修复费用4000元。2.查询结果,证明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法院冻结了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有存款150326.17元。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及两被告提交的证据2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均予以采纳;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在说理部分再行阐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6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富海通澄迈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的海南力迅·美伦科创园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合同第二条列明劳务施工的范围及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每月10日上报已完成进度,富海通澄迈公司依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结合现场施工进度于每月15日支付劳务费的80%;2.工程完工达成验收前标准,富海通澄迈公司支付至原告劳务费的90%;3.余款在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结算一个月内付清。 2023年11月24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对原告的施工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汇总金额为1075093元,富海通澄迈公司与润财公司均予以盖章。庭审中,两被告对该结算不认可,称应在结算金额基础上扣减两项未安装费用53265元,扣减罚款17000元,维修费用4000元。 2024年1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验收。 2023年12月3日,原告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署《力讯共收款统计表20231129》,截止2023年12月3日原告共收到富海通公司劳务费729767元。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31日,原告分别收到富海通澄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劳务费各10万元,共20万元。原告现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为929767元。 2024年4月26日,原告向富海通澄迈公司邮寄《催款函》,要求富海通澄迈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劳务费145326元,富海通澄迈公司于4月27日签收。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琼9023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富海通澄迈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澄迈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卡中146816.2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支出保全申请费1254.0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润财公司与富海通澄迈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真实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金额认定;二、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金额;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三、被告富海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四、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富海通公司是否应承担诉前保全的申请费。 关于焦点一,原告润财公司与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的《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加盖双方公章,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未对上述公章真实性及效力提出异议,该结算统计应为有效结算,对签订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富海通澄迈公司认为结算情况与实际不符,应当扣减两项未安装费用53265元,罚款17000元,维修费用4000元,本院认为,结算具有终局性,《力讯消防劳务费结算统计20231123》系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依据,且并未在结算时有声明保留的项目,富海通澄迈公司在完成结算后又以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主张扣减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应按结算金额1075093元确定原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焦点二,前述查明双方就原告施工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075093元,富海通澄迈公司已向原告支付929767元,故富海通公司尚欠原告工程价款145326元未支付。《协议》约定余款在消防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结算一个月内付清,2024年1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验收,故富海通澄迈公司应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余款,因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诉请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53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富海通澄迈公司作为富海通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富海通澄迈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应当由富海通澄迈公司先以自身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富海通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四,诉前保全的申请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故应由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前保全的申请费1254.0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经济特区润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45326元及利息(以14532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涉全部款项,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经济特区润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的申请费1254.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236.32元,由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被告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