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鹰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申鑫国际广场海秀东路39号A栋西区2803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明华小区A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鹰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9721.35元、履约保证金96000元及利息,另需负担本案执行费2501.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5940.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