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4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季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45号院3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岭。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2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0021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0021号责缴通知中认定:职工钟小娥(身份证号×××)在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钟小娥缴纳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钟小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17 128元。2020年7月30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0021号责缴通知邮寄送达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2月2日向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0021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2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曾
玮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曹红卫
书 记 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