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11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45号院3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岭。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流通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3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0030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0030号责缴通知认定:职工张苗妙在中商流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中商流通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张苗妙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16 200元。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12月1日向中商流通公司邮寄送达0030号责缴通知。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向中商流通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0030号责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中商流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003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悦迪
审  判  员   杨鹏英
审  判  员   刘钧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徐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