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商务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辖60号
原告: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45号院3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岭,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商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局长。
原告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天津市商务局(原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于2017年6月签订《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建设第三阶段项目建设合同书》。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12月18日,项目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的货款”,即被告应于2019年1月2日前付清尾款,但至今未付。据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5996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1791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了“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需求分析与系统设计”、“软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应用软件开发与集成”等内容,本案所涉纠纷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纠纷。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一)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四)集中管辖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双方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双方对原告依约完成涉案项目验收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涉案合同尾款的支付以及项目验收后的运维支持。涉案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与计算机软件无关,本案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不属于本院集中管辖。故2020年8月5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签订的《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建设第三阶段项目建设合同书》虽然约定了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需求分析与系统设计、软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应用软件开发与集成等内容,但结合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的答辩意见等来看,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主张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及违约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对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运维义务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合同尾款的支付、违约金及具体数额,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纠纷,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欠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邱建民
审判员  王双伟
审判员  耿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阿鹏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