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9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0层B座10A-2-1。
法定代表人:翁洁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矫维一,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45号院3号楼727号。
法定代表人:余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翠波,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源正易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