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商河经济开发区科源街。
法定代表人:伦立军,董事长。
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24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431号裁决书由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