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宁0303执123号
本院在执行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300000元标的款,因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下剩标的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履行部分标的款后,按照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振兴水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西明
审判员 金 鑫
审判员 张唯栋
书记员 曹 飞